普及健康白皮书的关键词三

1、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卫生应急肩负着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重大使命,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落实国家公共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从年抗击非典,到年汶川地震医学救援,再到防范应对西非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中国卫生应急化危为机,在积极应对挑战中建立完善卫生应急体系,不断提高处置能力和救援能力。

今后,我国在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中,将会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和核心能力建设。推进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建设,建成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中心为枢纽,纵向覆盖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应急队伍等节点,横向与灾害灾难管理、口岸卫生检疫、气象等多部门协作联通的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体系。加强部门间、跨区域的协调与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与措施联动,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卫生应急演练,提高人民群众在突发事件中自救互救的技能和素养。

建立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体系。按照全要素、全覆盖理念,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疫情控制和病例救治有机结合,实现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的全程管理。建设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网络。第一,全面提高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康复治疗的全链条能力,加快构建陆海空立体化转运机制。第二,充实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升级完善国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建设7个国家级紧急医学救援综合基地和25个区域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引导推进省、地(市)、县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点建设。建设专项医学救援力量,加强突发中毒事件和核辐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建设,推进应急心理救援力量建设。第三,拓展国际卫生应急交流与合作。按照卫生应急为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服务的总要求,妥善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造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屏障。

2、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IDS),是由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医疗机构组成,向特定的人群、提供或安排整合和连续的医疗服务的一种组织网络。该体系愿意对服务人群的医疗结果和健康状况担负医疗和经济上的责任,拥有某种健康保险产品或者与其紧密结盟。

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包括家庭保健、疗养院服务、初级和专科的门诊治疗和手术治疗、社会服务、康复、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融资,通常采取管理式医疗护理(保险专业用语)的形式。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也可以是培训医生、护士和专职医疗人员的培训基地。

3、药品供应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药品生产供应体系,基本建立覆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体系,药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医药企业诚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药品质量,全面提高药品安全保障能力,降低药品安全风险。

年12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年)》。会议讨论通过的《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到年,药品生产%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重点任务是:(一)提高国家标准。力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与国际接轨,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订。(二)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国家级药品检验机构建设,改善省、地(市)级机构实验室条件,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三)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药品研制规范,促进与国际接轨。提高临床试验现场监督检查覆盖率。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促进常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对已批准上市药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电子监管覆盖所有药品品种。(四)强化安全监测预警。完善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健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重点加强新药、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应急药品及时有效供应。(五)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确保质量安全、公平可及。加强基本药物抽验和招标、采购、使用质量管理,完善农村基本药物供应网和监督网。(六)建立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集中采购政策和药品抽验工作机制,健全问题药品与退市药品召回处置制度。开展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七)深化改革,完善法制。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创新药品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加快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4、社会力量办医——年6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

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中称:“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

  (四)医院规模,医院改制。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六)丰富筹资渠道。

  (七)优化融资政策。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

  (九)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十)加强业务合作。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十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十四)规范收费政策。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

  ……”

5、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就医秩序——分级诊疗是优化就医秩序、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应该说这个工作抓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模式。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开展分级诊疗试点。

具体而言,在基层首诊方面,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在双向转诊方面,将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在急慢分治方面,将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性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医院就诊;在上下联动方面,将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6、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年8月30日,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通知中称:“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同时,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与支付方式改革、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等相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审定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三)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

(四)审议指导评价小组提交的有关意见建议;

(五)协调解决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审定本医疗机构中临床路径管理所需的关键数据、监测指标、考核指标。

(七)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在医疗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评价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制度草案,规划、计划草案,评价结果或报告;

(三)对各实施小组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审定各实施小组上报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及文本,涉及伦理学问题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运用;

(七)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关键数据统计与汇总等数据和档案管理;

(八)其他需要指导评价小组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指导评价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目标及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四)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管理方面的培训;

(五)向指导评价小组提出本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调整及临床路径文本制修订的建议;

(六)分析变异的原因及提出解决或修正的方法;

(七)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八)其他需要实施小组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较少;

(三)优先选择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已经印发临床路径的病种。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可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最新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地化临床路径。

第十三条临床路径文本应当包括医师版、护理版和患者版,各版本应当相互关联,形成统一整体。患者版临床路径文本应具备诊疗流程告知和健康教育功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

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

第十五条临床路径实施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

(三)新的临床路径使用前的培训。

第十六条拟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先进行入径评估,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临床路径:

(一)诊断明确;

(二)没有严重的合并症;

(三)预期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临床路径的实施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规定的流程进行。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需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患者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对入院第一诊断进行修正的;

(四)因合并症或检查发现其他疾病,需转科治疗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急值管理制度。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值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临床路径变异的记录、分析、报告和讨论工作。对反复发生同一变异,可能影响此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应及时、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通过修改临床路径等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物价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临床路径做好费用测算,推进单病种付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章临床路径的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推动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纳入医疗机构信息化整体建设,做到有机统一,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开展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临床路径有关文本嵌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鼓励医疗机构将智能终端、物联网技术等,运用到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减轻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对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医疗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要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指导。

第六章临床路径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与评价标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不断总结和推广临床路径先进管理经验,组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交流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省级临床路径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由指导评价小组和绩效考核部门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持续改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99号)同时废止。

7、血站核酸检测全覆盖——年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年,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动下,我国实现了血站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全覆盖。

血站开展核酸检测可以大幅度缩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这3种病毒的检测「窗口期」,提高血液安全水平。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地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核酸检测试剂供应和质量保障,指导规范血站建立完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实现了血站核酸检测全覆盖。

据了解,年,全国共有近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较年增长1.6%,采血总量达到余万单位。(来源:丁香园)

8、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神经管畸形,又称神经管缺陷,是一种严重的畸形疾病,神经管就是胎儿的中枢神经系统。在胚胎的第15~17日开始,神经系统开始发育,至胚胎22日左右,神经褶的两侧开始互相靠拢,形成1个管道,称为神经管,它的前端称为神经管前孔,尾端称为神经管后孔,胚胎在24、25日及26日时,前孔及后相继关闭。胎儿神经管畸形主要表现为无脑儿、脑膨出、脑脊髓膜膨出、脊柱裂/隐性脊柱裂、唇裂及腭裂等。根据-年29省市自治区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我国神经管畸形发生率约为2.74‰,而且北方较南方高,农村较城市高,秋冬季出生的婴儿较春夏季出生的发生率高。叶酸是胎儿生长发育不可缺少的营养素,孕妇适量补充叶酸,可以预防胎儿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的发生。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于年4月25-27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了每周叶酸以防育龄妇女贫血问题全球协商会议。……中国进行的一项新的大规模试验(1),确证了上述发现。该项准实验性试验在NTDs低发和高发区同时进行,要求准备结婚及婚前检查的妇女每天服用微克叶酸,直至三个月早孕期末。围孕期服用叶酸且依从性高的妇女(定义为用药率至少80%)的结果显示,NTDs高发区危险性降低85%,NTDs低发区危险性降低40%。

总之,该评价强烈支持围孕期补充叶酸以预防NTDs。

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年2月12日,卫生部制定发布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个细胞/mm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10、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年,为尽早发现贫困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残联11月29日公布,联合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根据方案,项目将为21个省(区、市)14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00个县的农村户籍新生儿约49万例,开展遗传代谢病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和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同时,通过加强宣传,使项目地区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晓率达60%以上。

中央财政将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提供专项补助资金,1个新生儿补助120元,其中两种遗传代谢病筛查补助50元、听力筛查补助70元。补助经费分配使用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同时,中央财政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开展听力干预和康复工作提供补助资金,听障儿童救助由残联系统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通过项目县残联申请国家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将纳入本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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