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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留B超照片
该担责吗?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医院告上法庭,原因是两年前她产下的孩子被确认为无脑儿,但医院找到孩子脑部的B超照片。
医院是否应该留有这些B超照片?是否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年12月,张青在怀孕32周时,医院做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胎头位于中下腹,右枕横位,其余一切正常。
年2月,医院生产,分娩后被医生告知,其产下的孩子无脑,无呼吸,系死胎。
年2月,张青准备再次怀孕。她来医院查询第一次怀孕时的相关资料,在调取了B超照片后发现,照片中都没有胎儿的头部照片。
对此,医院负责人表示,当时确实做了胎儿的头部检查,只是底片找不到了。
医院
此后一年,医院索赔,但均遭到拒绝。最终,医院未尽到检查责任构成侵权为由,将该院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万余元。
今年2月22日,乌市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医院未留存照片均表示认可,医院是否因一时疏忽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必须要达到四个要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错。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怀孕32周时为原告进行了B超检查,B超报告单对包括胎儿的头部位置在内各项状态均描述为正常。此后原告至产前未再进行任何产检,庭审中,导致胎儿死亡的原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原告分娩死胎的后果与被告的检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针对产前超声诊断,应当留存胎儿哪些部位的底片,目前我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被告虽在庭审中自认应当留存,未留存属于疏忽,但未留存胎儿脑部底片不是造成原告分娩死胎的原因。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医院赔偿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李羚蔚通讯员滑洁
编辑:杨瑞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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