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某食品公司因提高红枣加工费被告上了

  1月17日,绥德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执行到位一批特殊的标的物——箱红枣,装了满满两大车。更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从移送执行到执行完毕,仅用了一天时间。

  申请人耿某和被执行人王某是同乡朋友,王某开办的食品公司加工土特产品。年8月24日,两人签订了红枣代加工协议书,之后王某却拒绝交付加工好的红枣,并要求耿某提高加工费。

  耿某认为王某擅自提高加工费违反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及时交付加工好的红枣对他造成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绥德法院于年1月4日立案。

  年1月10日,耿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对王某存放在食品公司库房内的红枣予以先予执行。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及时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于1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

  绥德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王华荣针对此案表示:“这是涉民生案件,又是食品加工行业的案子,第一时间执行是法官的责任!”

  1月17日上午9时50分,在王华荣庭长的现场指挥下,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并请来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人陪审员进行现场监督,全程见证执行。

  因为准备工作充分,执行过程很顺利,下午3时40分,全部执行标的共计件红枣顺利清点装车完毕。法院执行人员护送两辆半挂车安全离开执行现场,并将执行标的全部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你们执行效率太高了,实在是出乎我的意料。”申请人耿某领回标的物后满怀激动,不停向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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