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理说医》是本编辑部新开栏目,将着重就医疗卫生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医事法治建设,特别是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医学伦理及医学社会化、法律化,以及医药卫生改革和发展中越来越多、需要应对的法律问题开展理论研讨与学术交流,欢迎大家积极留言,说出您的观点。
案例简述:
8月24日,某医院产妇平安分娩出一位足月女婴,正当家人喜不自禁时,医生告知该女婴右手缺失一拇指,家属瞬间恼羞成怒,医院在产前3次超声检查时均未发现手指异常,是医院失察,遂大闹产科病房和超声室,医院给予补偿。
案例分析
相关法律及对策: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超声应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等。其中并不包括手指发育畸形。胎儿超声检查受胎位、胎儿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但检查前医生应向孕妇及家属告知清楚,报告单不应一律写:未见异常。
往期精彩回顾还在排队挂号缴费,你out了!
小编带你去探秘——新门诊综合楼血液净化室
为什么领导偏偏喜欢他?
文字:医患办张辰婕
编辑:杨雪
小编有话说
大家好!我是本期小编杨雪。为了更及时传播资讯,传递信息,我们欢迎并诚邀您为编辑部提供以下方面信息与稿件:新闻、故事、人文、摄影等。以下是我们的联系方式,欢迎投稿哦~
-邮箱:bd.宁夏治疗白癜风的医院治疗白殿疯点北京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