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综合所有讨论点,本组认为:在该案例中无论是从婴儿的角度,还是从父母及另一个急需器官移植的生命B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将A的心脏移植给B。
在《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中,规定包括心脏、肝脏、小肠、胰腺、肾脏、皮肤、血管、眼角膜、骨、造血干细胞在内的10种人体器官可以移植,并对这些器官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心脏和肝脏捐献心脏原则上新生儿至60岁的人都可以,这两种器官捐献移植对年龄没有绝对限制,其供者的生理状况和过去的病史才是决定心脏是否能用来移植的关键因素。
众所周知,严重畸形儿存活希望几乎为零。因此,在器官供体缺乏的今天,利用引产死胎或者严重畸形儿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有着特殊的意义。在西方,由于法律和伦理学的原因,能够获得的可供移植的实质器官的供体几乎只能来源于无脑儿。无脑儿在医学上不可能正常存活,利用其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是非常诱人的,甚至在德国的法律中规定无脑儿为死胎,可以任何时候终止妊娠。在我国,由于人工流产率较高,因此胚胎器官移植、胚胎组织和细胞移植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的一大特色。
针对这类敏感问题,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态度与面对人类生命时所保持的敬畏之心。器官移植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医学的发展和进步、给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使得这一医学技术运用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道德伦理价值失衡。如果要使器官移植更有效地为人类服务,就必须充分考虑与器官移植有关的伦理道德难题,使两者达到协调统一,在尊重病人人格,维护病人最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对身心健康和生命质量的追求。希望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随着伦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发展给更多患者带去福音。
彩蛋时间
来看看同学们课下认真讨论的场景吧!让我们为他们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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