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悖论

日前,一条“警官高位截瘫四年雇凶杀己,被捅十余刀后喊救命”的新闻让讨论多年的“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年,陕医院某医生因对患肝腹水晚期的夏某实施安乐死,被公安机关起诉。6年后,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下,该医生最终被无罪释放。这是我国的第一起安乐死案件。年,关于安乐死的立法问题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此后,几乎每年都有相关的提案被提出。然而,三十年过去了,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依然没有进展。

生死乃人之大事,“生命权”被视为最高位阶的法益,而人一旦诞生于世,就会具有社会属性。那么,不能选择“生”的人,是否有权利选择“死”?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限制重重,所涉面极广,因此很难有一个不负众望的结论。本文提出几个关于安乐死无法绕开的问题,试图通过这些问题,引起对安乐死立法化研究的思考。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安乐死”到底是什么?生命不能随意放弃,因此有学者认为安乐死的对立面实际上是“痛苦地死”,选择安乐死是选择一种生命终结的方式。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在选择安乐死时,人毋庸置疑还是活着的,甚至还有可能继续活很久,而安乐死实际上是加快了死亡进程,在通向死亡的道路上进行“插队”的行为。因此,安乐死就不是一种濒死时死亡方式如何的选择,而是人对自己存活与否状态的选择。

那么,什么样的人会选择安乐死呢?一般情况下,有三类人可能会选择或者考虑选择安乐死:身患绝症多年、饱受病痛困扰的人;先天严重缺陷的人(比如无脑儿);自我意识完全丧失的人(比如脑死亡患者)。反对者认为,姑息治疗要优于安乐死,至少减轻仪器的负担对患者而言也是一种解脱。而大部分的安乐死合法化支持者认为,对一些显然已经进入无效治疗阶段的患者来说,放弃尊严地活着本身已经构成了一种痛苦,即使是姑息治疗,放弃尊严苟且地存活着也是对生命的践踏。因此,在明知已经是无意义治疗的时候,支持者认为患者可以选择安乐死。

然而,一个人的生存不仅对他本身而言有意义,更是对身边的人有着重大意义。如果选择死亡,是不是把这种痛苦转嫁给生者了呢?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生活的困境和治疗的高额开销,患者是否可以以减轻家人负担为理由选择安乐死呢?抑或是家人由于不堪经济重负,在各种方面给患者施压从而造成患者选择安乐死?于是,在明知已经是无意义治疗的时候,是否可以安乐死?

如果说面对着无意义治疗的苟且存活时,选择安乐死还可以解释为是患者的个人解脱的话,那么在个人毫无治疗意愿时,是否可以选择安乐死?理想中的自由是人对自己的完全掌控,然而这种掌控包括选择死亡吗?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自杀视为犯罪行为,可见放弃生命是被大部分主流文化所不能认同的。这种限制是保护还是限制了人权?

第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个人意愿怎么界定?假定有一天安乐死合法化,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尊严而放弃生命,那么我们要怎么知道新生无脑儿、失去意识的脑死亡患者、昏迷者、精神错乱的高龄患者的个人意愿?直系亲属的意愿真的可以代表患者本身的意愿吗?如果直系亲属也可以作为确认人的话,是不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生命至上还是尊严至上?安乐死的支持者多认为,有些患者在毫无尊严地活着,这对他们自己也是一种折磨(例如本文开头雇凶杀己的警官)。可是,尊严是人的本质吗?生存,到底是生,还是生而为人?

生命的意义不只是生存,这既可以是安乐死合法化支持者的理由,也可以是反对者的说辞,这大概就是安乐死的悖论吧。

END

作者:聂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辑:吴妍(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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