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选在喧嚣中尘埃落定,对我们而言更像是隔岸观火。川普当选,对美国女性来说可能是一个坏消息。不只是因为川普此前涉嫌歧视女性的言论,还因为一件与女性息息相关的政治议题——堕胎。
希拉里坚决拥护女性的选择权,她认为女性可以根据她们的信仰和健康状况做出抉择;而川普当选,按照他一贯的反堕胎立场,美国女性可能将面临的是——各州的法律对堕胎的限制更加严格、女性因为堕胎而受到惩罚。两人的分歧,是一场泾渭分明的“为选择”与“为生命”之争,而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相关的“法律议题”——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堕胎立法。
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堕胎的合法化,中国女性并不面临法律上的困境。同时,中国并没有如基督教一般影响深刻的宗教传统,生活中的抉择更多的是偏于功利的考量。然而这并不能避免堕胎给女性带来的一些伦理上的困扰,女性心中会有一些自发的、模糊的,对胎儿的惋惜和愧疚。
堕胎本身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每个人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受到各自教育背景、生活经历、经济状况以及信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会在种种混乱、甚至互相矛盾的想法中莫衷一是。小微也没办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在这里不妨向大家介绍一下目前世界上对堕胎问题的一些主要看法,帮助大家厘清一个思考的路径[1][2]。
保守主义观点慈善家家特蕾莎修女
保守主义观点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无论是胎儿、婴儿还是成年人,其生命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一些教会组织甚至反对避孕,不提倡使用任何工具避孕。保守主义观点主要来源于宗教传统,基督教认为人类是上帝创造的,而佛教也同样推崇生命的宝贵。
著名的慈善家特蕾莎修女在接受诺贝尔和平奖的致辞中,强调了自己对堕胎的观点:如果母亲都杀死自己的孩子,人类离互相残杀也就不远了;她呼吁人们要帮助和解救这些未出世的胎儿,让他们有机会来到世间。作为一名天主教徒,特蕾莎修女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
在保守主义者的叙述中,有哪些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地方呢?
按照保守主义观点,精子与卵子一旦结合形成胚胎就已经算作一个人,其生命与权利就必须得到尊重。哪怕是具有严重畸形的胎儿以及严重智力残障乃至无脑儿,都应该算做是人。保留这样的胎儿是否会制造更多的悲剧?
同时,保守主义者在利益的考量中似乎忽视了受孕者——女性的权利,在非自愿受孕的情况下,女性的健康权、自由选择权不都是受到了侵犯?胎儿潜在的生命和女性实际的生命是否拥有同等的价值及权利?
女性主义观点美国哲学家朱迪斯?汤普森
女性主义观点认为女性享有“子宫自由权”,可以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女性主义者朱迪斯?汤普森有一个著名的小提琴家论证:
有一个著名的小提琴家,他患有严重的肾病,需要与他人的循环系统连接在一起9个月才能挽救其生命。而他的血型非常特殊,只有你的血型可以与之匹配。于是,小提琴家的粉丝绑架了你,当你醒来的时候,医院里,已经与小提琴家的循环系统相连。医生询问你是否愿意继续连接,他们会遵从你的意愿进行操作。
汤普森以此来类比孕妇未经选择地被迫与受孕体联接在一起的情况,比如强奸的发生。汤普森认为同意联接是对的,不同意也不是错误的,即受孕体即使有生命权也不能作为强迫女性足月妊娠至生产的理由,女性也无生产的道德义务。
你也可能因为失误或误会被迫成为一名志愿者,医院看望自己的一位朋友,出电梯门的时候却误入了正在征召志愿者的实验室,而医生默认你已经同意连接。这就类似于因为无知、疏忽、避孕失败而怀孕的情况。同样,你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连接,并不因此承担道德义务。
汤普森的理论赋予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决定权,也给予了女性更多的心理支持。然而,女性主义理论并不能完美的解决堕胎问题,从以功利主义立场评判,一个决定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让受此行为影响的所有人利益最大化,而在特殊困境下某一方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女性主义者拒绝付出代价。
彼得辛格的命主观点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
彼得?辛格是在世的哲学家中最有影响力也最具争议的一位,在其著作《实践伦理学》中,他对堕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堕胎的伦理判定关键在于堕胎行为是否是杀害无辜的“人”。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人”的概念界定。长期以来,“胎儿是否算做人”一直是堕胎相关辩论中的核心问题。
上个世纪60年代末,美国发生了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一名遭到强暴的女性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该案的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判决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3个月,孕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堕胎;第二阶段是在妊娠的3-6个月,政府可以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孕妇健康为必要;第三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母体存活的可能性(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
该判决以“胎儿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为指征,划分了胎儿生命权的界限,在生活实践中给了我们一定的指引。而彼得?辛格认为,在生物学意义上,其实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划分。“胎儿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更多的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伦理问题,在不同的时代或不同的地区,因技术水平限制,胎儿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存在巨大差异。事实上,受精卵结合那一刻起,已具有人类的遗传基因,成为一个潜在的人类。
因此,彼得?辛格放弃了生物学角度的辨析,提出一个“命主”概念,作为“命主”的人,是指有自我意识、未来感、过去感以及与他人相处能力的人类成员。彼得·辛格以“命主”这一术语来界定应该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指的是具有自我意识与理性的人类物种成员,人类胚胎、后期胎儿均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我们能够理解的是,也许胎儿已经有了感知,但是胎儿并没有恐惧、没有自我意识,没有生命被剥夺的遗憾,我们所感受到的惋惜和愧疚更多的是我们自身投射到胎儿身上的情感。
人的认知和想法千差万别,在遵循普世价值大的共识和前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尊重他人的信仰与选择,拥抱多元化的世界。
在堕胎问题上,女性是直接的承受者,不只面临着健康风险,同时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与心理压力,我们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关怀和理解。
然而,面临堕胎的选择终究是让女性陷于一个进退维谷的境地。恣意的无保护性行为、在避孕上疏忽大意、在混乱中考虑人流,最终只会让生活陷于被动。每一位女性都该对自己的身体负责,把握住自己的生活。在避孕上用点心,可能就是一片海阔天空。
图片版权说明:
文中所有配图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或网站,此处仅为配图表达。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留言通知我们,万分感谢。
参考文献:
[1]滕瑶瑶,张洪江,彼得·辛格关于堕胎问题的伦理解读,《医学与哲学》,,33(9):15-16
[2]PeterSinger,PracticalEthics,secondedition,P-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请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