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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知情权和优生优育权利不容侵犯。本案中,首先遭受伤害的是患儿父母,医院付钱产检,医院专业的关于胎儿情况的信息,从而做出继续怀孕或者终止妊娠的决定;若医院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告知父母导致不当出生,将严重侵犯了父母的优生优育以及知情选择权利,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4、残缺儿后续生活费用无法量化。患儿因为缺陷出生,以后将会比正常的小孩花费更多的费用,例如特殊教育费用、特殊护理费用,甚至父母要花费更多时间去照料,这些费用都是无法一一具体量化出来的。本案中,若现阶段不支持残疾补偿金,全部都由经济困难的父母一方来承担,是不符合法律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法律精神的,我们也建议立法将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细化。以案说法黄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被告知早孕双胎并一胎有流产先兆,医院,接受保胎治疗。一直到生产之前,医院多次接受产检被告知一切正常。后黄医院并于次日分娩生下两新生儿周大宝、周小宝。因是早产,医生建议黄某转院治疗。黄某只好将两新生医院治疗,该院在对周小宝进行CT检查后初步确诊其患有双侧大脑半球多囊状脑软化,出院诊断为早产儿脑损伤、新生儿脑白质软化等。医院进一步确诊周小宝病症为积水型无脑畸形。(资料图:无脑儿)
黄某夫医院医院两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对黄某所做的产前检查中存均在医疗过错,未及时发现胎儿患有无脑畸形症状,违背风险告知义务且侵犯了原告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致使其生育畸形儿。要求两被告各赔偿两原告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两原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16万元。《母婴保健法》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有发现胎儿异常时的诊断以及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和提出中止妊娠意见的医学建议的义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也即父母依法享有知情权、终止妊娠决定选择权。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为原告进行超声检查等产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检查结果的黄某夫妇对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构成加害给付。为此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赔偿两原告.11元。5、医院重医院承担严厉的残疾补偿金,促使其重视产检过程以及加强对父母沟通,有利于从源头上以及宏观上减少全国缺陷儿的出生率。《私人订制》医疗纠纷系列遇到医疗纠纷怎样曝光有用面对医疗纠纷,医院和律师“掐架”,你该听谁的?医院看错病最易忽略的医疗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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